遭遇人工材料费大涨,总价包干和固定单价怎么办?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工资、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要素价格会处于较大的波动状态,有时会扶摇直上,所以施工企业履行总价包干或固定单价合同时会产生大幅亏损。
在此情形下,建筑企业是否可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格,争议颇多。事实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确认了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但从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的沿革历史和最高人民法院所持态度来看,现阶段我国尽管已正式采纳了情势变更原则,但适用条件相当严格,要适用该原则还比较困难。
一、人工工资快速上涨,材料价格波动较大
最近一个时期,国家对国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等现象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制订“十二五”规划时强调要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建筑领域的人工工资上涨较快,建筑人工单价从不足百元,上升至两三百元。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周期性上涨下跌,幅度也都不小。施工企业若按总价包干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产生大幅亏损。
有律师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能否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能否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或解除合同?如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那么对涨价多少构成情势变更的界限如何量化?截止目前,国家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从情势变更原则本身所包含的法理、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沿革历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规定看,我国尽管已正式采纳了情势变更原则,但适用条件相当严格,在实践中较难适用,施工企业还是应把风险防范重点放在提前预防上。
二、《合同法》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起草《合同法》时,情势变更制度最后一刻被删除了。其原因在于,情势变更之适用需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目前对司法腐败忧心忡忡的背景下,人大代表对此项制度的负面作用(法官滥用职权借“情势变更”干预合同履行)能否得到控制没有信心,建议在以后司法公信力提高后再做规定。但是,情势变更未能进入《合同法》也确实是《合同法》的一大缺憾。
三、金融危机促情势变更原则进入司法领域
2008年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活动受到重创,经济环境的大背景发生如此重大的转变,使得原本未进入《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出现了进入司法领域的转机。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被视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合同法》进行了扩张性解释,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进入或回归司法领域。
更多关于资格考试类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课程开班,学校地址等学校信息,请进入优路教育官方网站详细了解,咨询电话:400-168-8684 QQ:177948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