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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金融

广州仁和会计怎么样?

  来源:仁和会计  作者:人人网  发表时间:2018-09-27 16:33:44
2018年1月1日起,这些税收政策开始执行! 附办税日历

  2018年1月1日起,一批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将如何影响纳税人的生活呢?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二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明确了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5〕9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明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9、《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公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明确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多项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的范围;明确了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明确了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的办法。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温馨提醒

  发票类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例如:* 珠宝首饰*黄金项链)。若是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企业取得此类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类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销;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规定: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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