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将《2017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日
2017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坚持以幼儿为本、服务群众为宗旨,坚持依法办园,规范管理,努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切实提高我市幼儿的入园率,保证学前教育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 招生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幼儿园要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开进行。
(二)公益普惠原则。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坚持公益普惠,特别要妥善解决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问题,确保适龄儿童都能方便、按时、普惠入园。
(三)免试入园原则。幼儿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适龄幼儿进行入园测试或变相测试,坚持免试入园。
(四)就近入园原则。幼儿园招生要以方便群众为出发点,优先满足周边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入园。
三、招生方式
(一)招生时间: 2017年6月20日-30日
(二)招生程序:
1、发布招生公告
各幼儿园应于每年5月上旬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同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公告应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2、预报名登记
各幼儿园应于5月底6月初开始做好预报名登记,要派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
3、办理报名手续
各幼儿园应于6月20—30日正式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报名结束后公布录取名单。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持幼儿出生证、户口簿(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健康证等有关证件,携带孩子到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应仔细核对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公益普惠。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小区的配套设施,《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秘[2014]111号)明确指出“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要优先满足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并按照同级别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于产权已归私有的配套幼儿园,必须保证对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按照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收费。
(二)确保招生行为规范有序。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招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要规范招生时间、招生程序,坚持免试入园,幼儿园招生必须从托班或小班阶段开始,不得只招收中、大班幼儿,小中大班比例要相对均衡。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坚决取缔城区小学附属幼儿园(班)。
(三)确保特殊群体入园无障碍。根据《蚌埠市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蚌埠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妥善解决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享受政策资助,力争适龄儿童都能方便按时入园,确保平稳招生,社会稳定。
(四)确保招生宣传真实合理。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招生宣传管理,未经同意及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或变相通过报刊、网络媒体等开展招生宣传。幼儿园招生简章(广告)等宣传资料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宣传或者发表,内容须符合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违规、虚假、夸张信息和广告,确保宣传内容科学规范,避免给家长和幼儿造成误导。
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招生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责任,及时出台具体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确立园长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市教育局在幼儿园招生期间,将成立检查组,随机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幼儿园晋级、年检、发放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