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购进货物并收到防伪税控开具的抵扣联,借: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对该份抵扣联,如在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对上述会计处理不需变动,并在通过认证的月份申报抵扣;如在规定期限进行认证,但通不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认证的,则需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在收到抵扣联,但没在收到的月份进行认证的,也应作上述收到抵扣联时的同样分录,同时在备查薄上注明“待认证”字样。
二、凡购进货物发票抵扣联未收到的,应于月终暂估入帐,借:原材料--××材料暂估价贷:应付帐款 月初用红字冲回, 发票抵扣联收到后,按上述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目前会计核算规定中没有“待扣税金”一级会计科目,因而不能采用该科目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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